環境保護部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納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納污坑塘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2017年4月,環境保護部部署開展了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整治目標不明確、缺乏技術指導、驗收銷號制度不完善和長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意見要求,各地應將含有廢酸、廢油、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及其他工業廢物,導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濃度水平明顯高于所在地環境背景值的。根據納污坑塘的環境污染狀況、土地規劃用途以及所在區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等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合理的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復目標。
意見明確,要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實地調查和環境監測基礎上,確定污染物質、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逐一編制整治方案。同時,要合理確定整治工作完成時限,明確整治責任主體、整治重點、整治目標、任務分工、資金保障。
整治完成后,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完成整治納污坑塘的驗收程序,可由納污坑塘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也可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完成驗收的納污坑塘抽查核實,并予以銷號。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情況對整治后的納污坑塘實施生態修復。對完成整治的納污坑塘加大日常巡查檢查力度,杜絕污染問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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