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近日頒布并施行《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進行平等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促使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主體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生態環境損害第三人、調解組織和受邀參與磋商人。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發起、磋商申請、磋商準備、召開磋商會議、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登記確認等。磋商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首次磋商未達成共識的,可以再次組織磋商,再次磋商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法》明確磋商的性質屬于民事性質,按照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來設計磋商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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