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5月1日起實施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特許經營的內容、意義及適用的范圍等都進行了規定,為了更好地理解《辦法》,我們特請建設部城建司綜合處處長陳蓁蓁對《辦法》進行了解讀,以饗讀者。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的實質
——在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的階段引入競爭機制。競爭是有限度的,市場退出制度保證經營階段壟斷也不是絕對的;
——政府授權。不僅有市場選擇的程序,也有政府授予權利的程序,是政府對權利的轉讓;
——通過協議界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協議雙方以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為原則。
市政公用事業實施特許經營的范圍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實施特許經營適用本《辦法》。這些行業,有共性的一面:市場化程度相對比較高,經營性比較強,一般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得到補償;能夠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達到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提高運行效率的目的。以上行業也具有各自的特點,供水、供氣,老企業多,產權制度改革時,職工的安置和解決社會保障是關鍵;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行業中多是新企業,歷史包袱小,但是收費如何到位是關鍵;供熱目前基本仍是福利制,改革收費制度是關鍵;公共交通因運營方式所決定,特許經營有不同的方式,如企業特許權、區域特許權、線路特許權。在實施特許經營時,應該認真分類研究和指導。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規范的主要方面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具有豐富的內涵,《辦法》對實施特許經營的主要行為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規范了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準入條件。《辦法》規定了企業參加特許經營權的競標必須具備哪些條件,開放市政公用行業市場,鼓勵外資、民營資本進入,允許跨行業、跨地區參與經營,但要防止單純以資本運作為目的。對法人資格、資本金、設施與設備、關鍵崗位的人員以及銀行資信、財務狀況、業績、經營方案等提出要求。
★規范了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程序。對招投標的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包括招標條件、評審、公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以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保證有序競爭,依法實施。
★規范了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特許經營協議是整個特許經營行為的載體,是界定協議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的重要法律文書,約束著整個特許經營行為。
協議的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范圍、期限、價格形成、產品和服務標準、設施維護、履約擔保、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方面。由于行業之間、地區之間、項目之間區別很大,只能作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在每個協議中體現。
★規范了特許經營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政府作為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者和社會管理者,對特許經營企業具有監督管理的權力和責任,同時有為企業提供服務、創造公平競爭環境、良好的經營環境的責任。
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有自主經營,取得合理投資回報的權利,也有為社會提供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以及接受政府監管的責任。
★規范了特許經營期限。規定比較長不得超過30年。具體到行業,具有各自的特點,還有規模、經營方式的不同;具體到項目,投資模式、折舊期限、權屬、定價是重要的因素。
☆規范了特許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行為。協議變更主要強調了雙方的協商。經營權的終止分為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正常終止,即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屆滿,要重新組織招標。《辦法》規范的3種非正常終止包括:企業有嚴重的違約行為,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時,主管部門可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企業單方面解除協議時,有申請和批準程序;企業以欺騙或賄賂等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主管部門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3年禁入。
《辦法》中設立的若干制度
★市政公用行業市場準入和清除制度——包括準入條件和如何進入;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幾種情況下的終止條件和程序。
★特許經營權招標投標制度——市場進入的程序。既要引入競爭機制,又要保證有序競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透明”運作,避免“暗箱”操作。
★特許經營項目中期評估制度——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由主管部門組織對特許經營企業經營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目的是準確掌握經營的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特殊情況下對特許經營項目臨時接管制度——要求主管部門要有臨時接管的應急預案;什么情況下應該實行臨時接管(非正常終止特許經營權);實施臨時接管要依法、按程序實施。避免主管部門輕率地中止協議。
★對違規企業的披露制度——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或在特許經營期間嚴重違法,情節惡劣的,主管部門要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報建設部,由建設部通過媒體披露,3年之內不許該違規企業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競標。
★公眾監督制度——《辦法》規定:公眾對特許經營有知情權、建議權;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如價格聽證、實施臨時接管的聽證,招標程序中的公示等。
★備案制度——屬于一種行政監督,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主要是彌補社會監督機制的缺乏。《辦法》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各地通過地方法規和實施細則加以細化,并制定配套政策、標準規范,不斷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保證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陳蓁蓁
(中國建設報)sp;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規范的主要方面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具有豐富的內涵,《辦法》對實施特許經營的主要行為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規范了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準入條件。《辦法》規定了企業參加特許經營權的競標必須具備哪些條件,開放市政公用行業市場,鼓勵外資、民營資本進入,允許跨行業、跨地區參與經營,但要防止單純以資本運作為目的。對法人資格、資本金、設施與設備、關鍵崗位的人員以及銀行資信、財務狀況、業績、經營方案等提出要求。
★規范了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程序。對招投標的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包括招標條件、評審、公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以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保證有序競爭,依法實施。
★規范了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特許經營協議是整個特許經營行為的載體,是界定協議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的重要法律文書,約束著整個特許經營行為。
協議的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范圍、期限、價格形成、產品和服務標準、設施維護、履約擔保、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方面。由于行業之間、地區之間、項目之間區別很大,只能作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在每個協議中體現。
★規范了特許經營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政府作為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者和社會管理者,對特許經營企業具有監督管理的權力和責任,同時有為企業提供服務、創造公平競爭環境、良好的經營環境的責任。
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有自主經營,取得合理投資回報的權利,也有為社會提供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以及接受政府監管的責任。
★規范了特許經營期限。規定比較長不得超過30年。具體到行業,具有各自的特點,還有規模、經營方式的不同;具體到項目,投資模式、折舊期限、權屬、定價是重要的因素。
☆規范了特許經營權的變更和終止行為。協議變更主要強調了雙方的協商。經營權的終止分為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正常終止,即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屆滿,要重新組織招標。《辦法》規范的3種非正常終止包括:企業有嚴重的違約行為,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時,主管部門可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企業單方面解除協議時,有申請和批準程序;企業以欺騙或賄賂等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主管部門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3年禁入。
《辦法》中設立的若干制度
★市政公用行業市場準入和清除制度——包括準入條件和如何進入;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幾種情況下的終止條件和程序。